【同济大学同科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同济大学同科学院内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同济大学同科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同济大学同科学院所属各实验室、研究机构及相关部门所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实验仪器、检测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其他科研辅助设备。所有涉及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均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使用效益,确保科研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学院统一规划,各实验室或项目组具体实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登记入账,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二、设备采购与配置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应依据科研需求和实际条件,经充分论证后申报,避免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新购设备需经学院审批,并按照学校采购流程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第六条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设立专门管理责任人,制定详细的使用和维护计划。
三、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严禁擅自拆卸或改装。使用者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九条 设备使用记录应如实填写,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目的等信息,便于后续管理和审计。
四、共享与开放
第十条 鼓励仪器设备在学院内部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对于公共设备,应建立预约制度,合理分配使用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确保安全和规范。
五、报废与处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无法修复时,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报废设备需经技术鉴定和审批后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报废设备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回收或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变卖。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同济大学同科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院备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同济大学同科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科研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