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青年志愿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基于自愿、无偿的原则,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青年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奉献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指导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活动,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青年志愿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请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证明;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约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完成服务任务;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
(四)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和考核,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助老扶幼、环境保护、社区建设、文化宣传、应急救援等领域。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活动前向志愿者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志愿者同意。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交流学习,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培训、项目资助、表彰奖励等方面。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方式支持青年志愿服务事业。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设施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如设置志愿服务站点、开辟专用场地等。
第二十一条 对在青年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志愿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志愿服务组织有权终止其志愿服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全文内容,旨在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推动我省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