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与安全,预防和减少放射性危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科研、工业等领域中的放射工作。
第三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其开展卫生防护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如屏蔽墙、个人剂量计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上岗前需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按规定定期复查。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岗位。
第七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不必要的照射。同时做好记录保存工作,便于追溯管理。
第八条 对于特殊情况下可能增加暴露风险的操作,须事先制定详细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对放射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责令改正直至停止作业。
第十条 发生放射事故时,涉事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总结:以上就是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通过该办法能够有效提高全社会对于放射卫生防护的认识水平,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