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车辆编制管理
(一)公务用车配备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编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车辆编制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车辆配备标准
(一)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二)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符合规定的排气量和价格标准。
四、车辆购置与更新
(一)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超预算购车。
(二)达到更新年限但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及时处置。
五、车辆日常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出车时间、地点、事由、里程、油耗等内容。
六、车辆使用监督
(一)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确保公务用车高效、安全、廉洁地服务于各项公务活动,进一步推动全省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