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农业、牧业、渔业及副业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业奖项,旨在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身于农牧渔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三条 丰收奖的评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协调,并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丰收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各级奖项的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 一等奖:在某领域内具有重大突破性贡献,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 二等奖:有重要技术创新或管理经验总结,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
- 三等奖: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改进措施或管理模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丰收奖:
(一)近五年内在农业、牧业、渔业及相关领域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同等荣誉;
(二)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重大科研项目成果;
(三)在实际生产中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的新品种、新技术等。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项目简介;
2. 技术报告;
3. 应用证明;
4. 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每年定期开展一次丰收奖评选活动,具体时间安排由农业农村部另行通知。
第九条 材料初审: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按要求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第十条 专家评议:农业农村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依据既定标准对通过初审的候选名单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第十一条 最终审定:由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七天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荣获丰收奖的个人或团体颁发证书及奖金作为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者所在单位可将此荣誉计入档案,作为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有权对丰收奖的整个评选过程实行全程跟踪检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次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农业农村部所有。
通过上述细则可以看出,丰收奖不仅注重技术层面的创新成果,同时也强调其在实际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这无疑将极大地激励更多优秀的科研工作者投入到农牧渔业现代化建设当中去,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