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第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是营改增政策的重要文件,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纳税人购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情形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其他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该条款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二、相关情形对照表
情形分类 | 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说明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 ❌ 不得抵扣 | 如建筑服务中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 ❌ 不得抵扣 | 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用于集体福利 | ❌ 不得抵扣 | 如员工食堂采购食材 |
用于个人消费 | ❌ 不得抵扣 | 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礼品、服装等 |
非正常损失 | ❌ 不得抵扣 |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等 |
其他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 ❌ 不得抵扣 | 如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等 |
三、实务建议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特别注意区分不同用途的购进项目,合理安排税务处理方式。对于涉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在账务处理时单独核算,并在申报时如实反映,避免因税务稽查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处罚。
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定期进行进项税额合规性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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