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xx全文】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钢铁、电力、造纸、食品加工、污水处理厂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或设施。凡属于国家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监控内容与技术要求
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及报警功能。
2. 监测指标应涵盖主要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浓度,如COD、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3. 自动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校准、维护和比对,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三、数据管理与共享
1. 各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2. 所有监测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监管。
3. 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数据进行核查,对异常数据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四、运行与维护责任
1. 排污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2. 对于因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数据缺失或异常,应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3. 鼓励企业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系统运维,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或擅自拆除设备的行为依法查处。
2. 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逃避监管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3.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将自动监控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作为环保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3. 本办法的实施将逐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全覆盖,助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建设。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智能化,为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