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幼儿园食品留样试尝制度】为切实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园食堂食品供应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心幼儿园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食堂每日供应的所有餐次,包括早、中、晚三餐及加餐。所有供餐食品在正式分发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留样和试尝,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防止因食品问题对幼儿健康造成影响。
一、食品留样要求
1. 每餐次的主食、副食、汤类等应分别留样,每种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保持原状。
2. 留样食品应存放在专用的密封容器中,贴上标签注明留样时间、餐次、食品名称等信息。
3. 留样食品应保存在专用的冷藏设备中,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4. 留样食品不得随意丢弃或用于其他用途,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留样记录台账。
二、试尝制度
1. 每餐次食品出锅后,须由值班教师或保健医生进行试尝,确认无异常后再安排分发。
2. 试尝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食品质量问题。
3. 试尝过程中如发现食品有异味、变色、变质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负责人处理。
4. 试尝记录应详细填写,包括试尝时间、试尝人、试尝结果等内容,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与监督
1. 幼儿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检查。
2. 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留样和试尝流程,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操作步骤。
3. 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留样和试尝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班级、食堂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为幼儿的成长提供坚实保障。
通过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和试尝制度,中心幼儿园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每一位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