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高行政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总体原则
政务公开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真实准确、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的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2. 政策法规、规章文件及政策解读;
3. 重大决策事项及征求意见情况;
4.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
5. 财政预算、决算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 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7. 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及应对措施;
8.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
政务公开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
2. 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宣传资料等线下渠道;
3. 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形式;
4. 政务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等实体场所。
四、公开时限
一般性政务信息应及时公开,涉及重大事项或政策调整的,应在发布前充分征求意见,并在正式实施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对紧急事件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发布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责任分工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设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与落实。
六、监督与考核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不履行公开职责、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地见效。
通过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动政府运行更加规范、透明,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