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原则,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通过信息公示,推动执法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有效,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人员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信息公示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公开。对已公开的信息,如发现存在错误或不实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并说明原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动全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