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单位开始重视退休员工的价值,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推行退休职工的返聘制度。为了规范返聘流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用人单位与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退休职工返聘规定”。
一、返聘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且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原单位职工。返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二、返聘条件
1. 退休人员自愿提出返聘申请,并经单位审核同意;
2. 所应聘岗位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性或经验性,且无其他合适人选;
3. 退休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岗位工作强度;
4. 无违法违纪记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返聘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返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组织面试或评估;
4. 确定返聘人员后,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
四、工作安排
1. 返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岗位需要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 返聘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加班工资,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
3. 返聘人员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
五、薪酬待遇
1. 返聘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参照同岗位在职员工的薪资水平,结合其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2. 薪酬支付方式与在职员工一致,按月发放;
3. 不享受在职员工的绩效奖金、年终奖等福利待遇,但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六、保险与福利
1. 返聘人员不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2. 在返聘期间,如发生工伤或疾病,由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单位内部政策执行,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
七、协议终止
1. 返聘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
2. 若因个人原因或单位业务调整,需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
3. 协议终止后,单位应结清所有未支付的薪酬及相关费用。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3.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返聘管理,外部单位可参考执行。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退休职工返聘制度,不仅有助于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优势,也能为企业和单位带来更稳定的人力资源支持。同时,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个继续贡献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