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教育秩序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高中生,涵盖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
一、入学与注册
1. 新生须按照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按时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2. 学生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初中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注册学籍。
3. 学籍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籍档案管理
1.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完整的电子与纸质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健康状况等。
2. 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阅或更改。
3. 学生转学、升学或毕业时,学籍档案应及时转移或归档。
三、转学与借读
1. 学生因家庭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应提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 借读学生须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证明及接收学校的同意函,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校学习。
3. 转学、借读期间,学生仍应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休学与复学
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长期离校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方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 休学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延长者,须经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学业。
五、退学与处分
1. 学生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家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学校审批。
2.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劝退处理。
3.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毕业与结业
1. 学生修业期满,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2. 未达到毕业标准但已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补考或重修。
3. 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或涂改。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严格执行本《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