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备案工作。具体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且经过监理单位确认合格。
2. 施工单位需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材料检测报告等。
3.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参加验收会议,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进行详细说明。
三、备案程序
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3. 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整改后再行备案。
四、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履行验收或备案义务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竣工验收资料,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今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够有效提升我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