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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

2025-06-16 14: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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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4:07:36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一、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保安服务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从事保安服务。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保安服务的规定,并将招用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保安员

保安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并接受专业培训。保安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督,共同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保安服务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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