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工作与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科协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协是由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四条 科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科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科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科协章程;
2.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或在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贡献;
3. 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批准。
第八条 团体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科协章程;
2. 在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3. 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2. 获得科协提供的信息服务;
3. 对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限于个人会员);
5. 优先获得科协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科协章程,执行科协决议;
2. 积极参与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向科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科协设立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科协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科协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 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2. 推动科普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养;
3. 组织科技咨询,服务经济发展;
4. 加强国际交流,扩大对外影响;
5. 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包括:
1. 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科协的资产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需经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科协理事会。
以上内容即为《科协章程》的全部条款,旨在确保科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其在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