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国家秘密或特殊性质的项目,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影响招标投标过程。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文件必须包括项目概况、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并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六条 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第七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外界干扰。
第十条 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在评标结束后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后,招标人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前,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各相关方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