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组织,负责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团结全体业主,依法依规管理小区事务,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四)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策小区内的重大事项。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筹备并召集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建议;
(三)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调解邻里关系;
(四)筹集和管理公共维修基金;
(五)其他需要业主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有权查阅和复制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目及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现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摊缴纳,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财务报表,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公共维修基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严重失职的委员,业主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并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以上即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业主能够积极参与到小区管理中来,共同营造一个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