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矿区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开采及相关活动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矿区安全有序运行。
第三条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相关单位应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本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监督执行情况。办公室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煤矿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警务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第三章 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完善门禁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矿区。对于必须进入的访客,需事先登记备案,并由接待部门全程陪同。
第十条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如仓库、财务室等重要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同时,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可用。
第十一条 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例如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潜在风险点,提前采取应对策略。
第十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全体员工掌握必要的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将结果通报给被检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
第十四条 对于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则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反映存在的问题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若有新的变动,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概览,希望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