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假行为,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二、请假类型
(一)事假
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时,可以申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工作人员,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的,增加婚假15天。
(四)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可享受产假。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8天;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以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三、请假程序
(一)事前申请
工作人员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起止日期等信息,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审批流程
1.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 请假超过三天但不超过七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3. 请假七天以上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三)销假手续
假期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向单位报告销假情况。
四、其他规定
(一)旷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期届满未续假且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二)纪律监督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工作人员出勤状况,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