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中涉及的开设赌场罪从犯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们完全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同时,我们也坚信,通过事实和证据的充分展示,能够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或以其他方式积极参与赌博场所的设立、经营等活动。而从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从犯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
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非赌场的主要发起者或核心管理者,其参与程度较低且不具备决定性影响。据调查,他只是受雇于他人,在赌场内从事较为基础的服务工作,如接待客人、维护秩序等,并未直接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决策过程。此外,他在整个事件中的获利也极为有限,远低于其他主要涉案人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这种认罪态度以及悔过表现,体现了他对社会规范的尊重和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之心。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将我的当事人认定为从犯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予其较轻的处罚,以便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发言的机会。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量所有因素,作出一个既合法又合情理的裁决。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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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实际案件中的辩护词应由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