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在本省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任何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给个人或单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以上即为《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的内容框架,旨在规范本会运作,保障会员权益,促进社会组织间的交流合作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