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1.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2. 已婚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且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探亲假期
1.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探亲假期间待遇
1. 探亲假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2. 员工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程序
1. 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2.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3. 经批准后,员工方可休假。
五、其他事项
1. 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单位紧急联系。
2.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探亲假期,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探亲假规定实施细则,请全体员工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人力资源部。
此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基于假设情境编写的示例文本,实际操作时请参照当地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