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宗教事务的相关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协调处理宗教事务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信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以宗教名义从事敛财行为。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经所在宗教团体推荐后,由宗教事务部门认定并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参与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的内容应当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极端主义或分裂主义。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内容基于《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全面反映条例的核心精神和具体条款,同时确保表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