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家具制造业作为传统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丰富产品的同时,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也日益显现。为了有效控制家具制造行业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企业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木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等各类家具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
二、术语和定义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的有机化学物质,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
2. 排放浓度:指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浓度。
3. 排放限值:指允许排放的最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
三、排放限值
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本标准设定了以下排放限值:
1. 喷漆工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2. 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³;
3. 胶合工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mg/m³。
四、监测与管理
1.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2.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家具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标准要求执行;
3. 对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够有效减少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共同建设美好家园。